⠱958年出生於福建晉江。
1991年4月遷居香港。
1991年6月在香港注冊成立“遠華國際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開始大規模走私活動。
1999年8月出逃加拿大。1999年8月,賴昌星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普通遊客的身份抵達加拿大溫哥華機場,與之同行的還有其妻及三名子女。他們一家結果在簽證過期後拒絕離開加拿大,並引發了加拿大曆史上拖延時間最長的一起難民申請訴訟案件。
1999年,賴昌星全家逃往加拿大後,被加政府軟禁在溫哥華住宅中。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賴昌星及其家屬的難民身份申請。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岩潑癲客瓿啥嶽登卜登胺縵掌攔潰�決定啟動遣返程序。賴昌星隨後向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K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複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對賴昌星案做出判決,宣�汛飼耙潑癲慷雲淙�家發出的遣返令無效,接受賴昌星提出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複核的申請。
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難民局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11月20日,聯邦法院開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複賴昌星的宵禁規定一案。
2007年11月28日,聯邦法庭法官哈林頓(Sean⠈arrington)判決繼續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準賴昌星的工作準證申請,允許其在加拿大工作。
2009年10月,遠誌明赴溫哥華聖道堂布道,賴昌星皈依基督教。有報道說,2007年曾明娜已經皈依基督教,她與孩子於2009年5月回中國。
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暫緩遣返的申請,決定執行賴昌星的遣返令。
2011年7月22日下午,賴昌星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民航班機離開溫哥華國際機場飛往中國。
2011年7月23日下午賴昌星達乘的航班抵達北京,賴昌星在首都機場被立即執行逮捕。⠥ 쥮機關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
賴昌星出生於1958年9月。晉江市青陽鎮燒厝村人。父親叫賴永等,母親叫王注治。土改時家庭成分定為貧農。
賴永等當過燒厝村村長,支部書記。賴永等於1988年去世。
賴永等生下四男四女。賴昌星排行第三。大哥賴水強,二哥賴昌標,小弟賴昌圖。大姐賴蓮治,在賴家八個姐弟中屬老大,1975年隨夫定居香港。三姐賴望治早年去世。二姐賴好治、四姐賴秋菊。
賴昌星直到10歲才開始上學讀書。三年後輟學。所以他的學曆僅為“小學三年級”;文化程度為“初小文化”。賴昌星的妻子曾明娜,晉江人,小賴昌星6歲。結婚那年還未滿18周歲。因為女方未到政府法定婚齡,也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曾明娜算是賴昌星事實上的“結發妻子”。婚後,他們生育兩男一女。
廈門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最大的一起經濟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之大、人員之多,案情之複雜,經濟犯罪和腐敗問題之嚴重,觸目驚心。
出生在福建晉江的賴昌星,雖然小學都沒有畢業,文化程度不高,卻極善鑽營。就是這個在廈門一度呼風喚雨的“賴老板”,通過金錢、女色等手段大肆賄賂腐蝕黨政、執法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部分領導幹部及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利用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為掩護,在廈門關區苦心經營,構建了一個規模龐大、組織嚴密、手段狡猾的“走私王國”,成為迄今最大的走私案。
經查明,1996年至1999年上半年,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廈門關區走私進口成品油450多萬噸、植物油45萬多噸、香煙300多萬箱、汽車3588輛,以及大量西藥原料、化工原料、紡織原料、電子機械等貨物,價值高達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300億元。
從80年代的小打小鬧,到90年代的瘋狂走私,賴昌星的走私犯罪活動不斷升級,走私的物品從鋼材、化工原料到成品油、植物油、香煙、汽車等,種類繁多。
為了掩護走私,賴昌星在走私手法上費盡心機。自身沒有進出口權,他就賄賂、腐蝕福建九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開元外貿集團有限公司、東方發展公司等企業的領導幹部,利用這些企業的進出口保稅手冊、保稅倉庫等瘋狂走私。如1995年6月,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以1000萬元租下廈門東方發展公司的一個保稅倉庫和一個保稅油庫後,僅1996年6月至1998年1月,就走私進口成品油7單18萬多噸,汽車3588輛,案值達20多億元。
廈門“遠華”走私案是1949年以來中國最大的經濟犯罪案件。作為此案的主要嫌犯,賴昌星於1999年案發後舉家逃往加拿大。他利用加拿大法律,提出難民申請,企圖逃避法律的製裁。
賴昌星這個“小人物”會“發跡”,會創造在廈門一手遮天的“奇跡”,這有賴於“賴氏交友術”,可概括為以下種種:
一曰“借錢付高息”。凡接觸過賴昌星的人,都說他是一個“非常善於結交朋友的人”。他曾向一位“有潛力的小官”借5萬塊錢,但卻付給20%的高息。通過這飽含“人情味”的一借一還,就委婉地把錢塞到了對方手裏,還維護了人家的麵子。賴昌星的這一"招"很管用,成為他打開走私渠道的重要一“招”。
二曰“花錢邀高層”。賴昌星走私獲暴利後,出錢頻頻邀請高層人士到廈門,並在辦公室、招待所懸掛他與某領導人的大幅合影,以此籠絡省市高級官員。1996年,遠華的一座大廈動工時,賴昌星大宴賓客,請到嘉賓兩千,其中有不少高官,宴中每人都得到了價值三千元的禮品。賴有一年過生日,請了重要的200名嘉賓,每人一個十萬元以上的紅包。
三曰“招‘親’付高薪”。賴昌星為了全麵打開走私渠道,將市領導、海關、公安、商檢、邊防、銀行等關鍵部門關鍵人物的子女親屬招進公司,予以萬元、甚至數萬元的工資待遇。這些人基本上什麽都不幹,專門負責在各關鍵部門物色獵物,培養目標,拉關係、走“門子”。
四曰“‘紅樓’錄淫影”。同樣是為了全麵打開走私渠道,賴昌星在當時還很偏僻的湖裏工業區建立起專用紅粉金錢腐蝕官員的“地下宮殿”――紅樓招待所。當官員和美女鴛鴦浴或上床時,賴昌星的手下會秘密用針孔錄像機錄下這一幕幕鏡頭,留下日後要挾之用。這是賴昌星的抓住把柄“交友術”。
1999年8月,加拿大溫哥華機場出現一位懷揣旅遊簽證的中國“遊客”,與之同行的,還有一位女子及他們的三個子女。當時人們並不知道,這個普通的“遊客”會在簽證過期後拒絕離開加拿大,並且因此引發了加拿大曆史上最大的一起難民申請訴訟案件。
這名“遊客”是賴昌星,1999年因為中國打擊走私犯罪被查出其名下的廈門“遠華”公司進行國際走私,金額高達500多億人民幣,偷逃稅款超過300億人民幣。
賴昌星在國內生活一直被指闊綽、糜爛,其為賄賂政府官員和作為自己消遣所蓋的“紅樓”,一度成為警示官員勿貪汙腐化的反麵教材。
初逃至加拿大的賴昌星並未有感覺到來自中國國內對其“不惜代價也要追捕”的決心。有加拿大華文媒體在報道中對賴昌星初到加拿大的生活做了描述:賴昌星不愧是“做過大生意”的人,盡管亡命天涯,他仍在溫哥華西57街斥巨資130多萬加元(近800萬元人民幣)購入一幢連花園麵積達上千平方米的豪宅。
外界判斷,賴昌星剛到加拿大時可能誤判了形勢,以為可以太平無事,依舊過起了當年“紅樓”裏的生活。有熟悉情況者接受國內采訪時稱,賴昌星多次出入溫哥華唐人街和西區百老匯街的賭場豪賭,每次贏錢,必定獎賞全場員工,盡顯豪客本色。
1999年8月⠨星攜家人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 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
2001年7月3日⠨星一家難民聽證第一次開始。⠣
2002年6月21日⠨星的首次難民申請被駁回,當天賴昌星及妻子曾明娜被拘捕。⠣
2002年6月28日⠨星夫婦被有條件釋放。⠣
2002年8月26日⠨星的律師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訴申請,要求加拿大聯邦法院下令重審賴昌星的難民申請案。⠣
2003年7月14日⠤𝍦륓娏兩中心的聯邦法院就賴昌星上訴申請事由開庭聆訊。⠣
2004年2月3日⠥ 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一家提出的難民申請案的司法複議請求。北美公眾評價宣判結果,稱他是“最不受歡迎的人”。
2005年8月一個周末,賴昌星在一家飯店參加聚會並超過三小時的外出時間而被逮捕,加拿大難民法庭法官正式下令將其關押。
2007年9月,加拿大聯邦移民部撤消對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複核案上訴,進行第二次遣返前風險評估,目的是盡量實施賴昌星對進行遣返(回中國)。
2011年7月初,賴昌星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拘留,,如果賴昌星滯留加拿大的理由被法庭否決,最快在當月被遣返中國。
2011年7月12日,據加拿大《環球華報》報道,廈門遠華集團特大走私案涉嫌主犯賴昌星日前再次被加拿大有關當局拘留。環球華報記者11日從賴昌星48小時拘留聆訊上獲悉,如果賴昌星滯留加拿大的理由被法庭否決,最快他有可能在本月25號被遣返中國。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發言人安德森在接受《環球華報》查詢時透露,賴昌星是在上周四或周五(7月7日或8日)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拘留,拘留後48小時聆訊將於溫哥華時間7月11日下午1時進行。不過,安德森沒有透露賴昌星再次被捕的原因。賴昌星上次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拘留是2009年。
2011年7月12日,加拿大聯邦移民及難民局決定,暫準有條件釋放遠華走私案涉嫌主犯賴昌星。
2011年7月12號,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決定解除拘留,讓他在外等候21號的遣送出境聆訊。裁判官認為,賴昌星沒有潛逃危險,同時對他的外出條件作了小改動,也沒有按邊境服務局要求頒下更嚴格的條件。
2011年7月22日,加拿大聯邦法院決定駁回賴昌星關於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對此表示,中方對加拿大法院的決定表示歡迎。馬朝旭指出,賴昌星是中國司法機關通緝的廈門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案發後潛逃加拿大多年。中國政府關於賴昌星回國依法接受審判的立場十分明確。據加拿大當地媒體報道,加拿大聯邦法庭法官蕭爾(Michel⠀Shore)於溫哥華時間21日下午6時宣布,否決“廈門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
溫哥華時間2011年7月22日,逃亡加拿大12年之久的賴昌星於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飛往中國的民航班機離開溫哥華國際機場。
加拿大聯邦法庭在溫哥華當地時間2011年7月21日晚6點宣布否決賴昌星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此後不到24小時,賴昌星便已踏上了遣返中國之途,動作之神速令人咋舌。
2007年2月13日,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幹以勝說,“賴昌星回國會受虐待”毫無根據,我國已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
幹以勝指出:“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死刑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立即執行,一種是緩期執行。我國已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這個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中國是一個負責任、講信譽的大國,說話從來是算數的。查處賴昌星走私集團案件當中的事例即可證明。”他說。
關於賴昌星回來以後是不是會受到虐待的問題,幹以勝解釋,中國於1988年批準通過了禁止酷刑國際公約,鄭重承諾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中國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這當然包括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幹以勝強調,說賴昌星回國以後會被判處死刑和受到虐待,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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